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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芳
6月2日和3日,围绕刷卡手续费而起的争执,在深圳演变为商家的实际行动———所有“参战”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POS机结账,改用现金付款。为此,郭之纯先生撰文认为“这种现象很不正常,有悖商业规则和伦理”,是“店大欺客”的一种形式,指出“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商业环境,进而会损害社会的基本正义和公平”。好一段慷慨激昂的评论,可惜使错了地方———由于商家与银行之间的刷卡手续费争执,停止POS机结账,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了相当的不便。但是,这种不便是不是一种“店大欺客”行为的产物,是不是侵犯消费者权益,是不是对社会的基本正义与公平的损害,却很值得商榷。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刷卡结账是商家必须采取或必须接受的付款方式”。法律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人民币。法律,就是用来捍卫基本正义与公平的,显然,是否刷卡与之无关。
其次,是否选择安装POS机,是商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虽然刷卡消费日益普及,但没有安装POS机的商家依然比比皆是,因为这是以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为后盾的。既然商家对是否安装POS机有选择的权利,那么,它也就有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这种方式的权利。倘若此次商家不是暂停刷卡服务,而是因为不堪重负宣布自己退出,显然没有任何人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止,这恰恰是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何来“有悖商业规则和伦理”的结论?
再次,消费者的权益是神圣的,但消费者的权益不是无限的。刷卡消费是商家和银行联合推出的利人利己之举,但并不是所有消费者的天然权利。消费者现在享受刷卡的乐趣,是银行与商家提供的便利(当然,也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天然权利。倘若某家商场一直提供免费的饮用水,后来负担不起停止供应,能够说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不管怎么说,商家与银行之间的争执确实干扰到了普通百姓的生活,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来解决,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起沟通和协调的责任,争取事情早日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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