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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风险谁埋单?
对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广发银行金融同业部负责人吴先生指出,该规定无疑增加了银行中间业务的来源,从而实现以存贷为主向中间业务为主的战略转型,分散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另外,设立基金公司还将提高银行的增值服务,稳定中高端客户资源,也给投资者开辟了丰富的投资渠道。
但是,业内人士普遍担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容小觑,这将考验监管层的智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人士透露,由于“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存在根本仍然属于股市范畴。但资本市场的法制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分置等痼疾仍未得到解决。这就意味着,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虽然家底殷实,但仍很难从低迷股市超脱出来从而给基民带来希望。
该人士还指出,目前我国暂时还是分业经营,券商危机、股市风险并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这种防火墙将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不过,吴先生表示,从试点办法来看,监管部门可谓煞费苦心,力图将混业经营的风险降到最低,如采取独立法人原则,达到来往账目的清晰;三大部委的监管措施力度加大也降低了非法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另外,基金法的市场约束让银行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买卖操作更加透明“阳光”。
基金公司:能否与银行平等竞争?
商业银行成立自己的基金公司后,对基金公司现有的以银行渠道为主的销售方式会带来何种影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博时基金公司副总裁李全先生,他认为:从本次实施的办法来看,就有一些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从制度上保证了非银行的基金公司将和银行设立的基金之间在一个平等的竞争舞台上。
从基金销售上看,国外银行原来是只销售其自身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才采用开放式平台模式。国内银行则一步到位,自有开放式基金始即采取了开放的代销模式,即多个供应商多种产品同时销售。银行资源向其自身公司倾斜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投资者的力量也是非常强大的,除非银行基金公司一直在投资业绩上保持优势,投资者最终会选择那些能为其资产带来收益的产品和基金管理公司。
现有基金公司如何应对银行进军基金业的挑战?李全先生表示,商业银行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在国内并非新生事物,如法国BNP集团、法国兴业银行、荷兰银行和荷兰ING国际集团等几家金融机构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均已参股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国内的基金公司中有的也具有一定的国内银行股东支持背景。但此次监管部门原则同意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对促使基金业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现有基金公司与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正式进入基金业,市场将多一个竞争主体,行业竞争无疑将更加激烈。商业银行以前是以基金托管和代销行角色进入基金业的,在此期间其也积累了丰富的营销经验,在销售上具有一定优势。但行业内现有的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有较强的能力。现有基金公司则只有不断提高投资管理和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投资业绩,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才能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更好地立足乃至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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