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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澜再起:还有74同事受辐射致伤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4月20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就在赵某办公室发现有放射源的时候,该中心其他同事也反映出现不同程度的全身乏力、记忆力下降、牙龈出血等症状。而一名怀孕5个月的医护人员到医院检查,出现先兆流产、染色体异常。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江某等13人的损伤构成轻伤,李某等61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原来,射线强度非常大,一般医护人

员前去汇报情况,都要受到射线的近距离轰击,即使是活动在走廊里的人们,包括四楼、五楼的人们,都会受到那枚“192铱”的辐射,它的射线足以穿透上、下两层不厚的楼板。

  起诉:向被告索赔3000万

  称受该辐射事件损害的78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赔偿诉状,将古计明、方振华以及丹东公司和科学研究院同时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中院将此案移送给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去年11月,此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销售安装方也要赔

  原告认为,丹东公司和研究院没有按照《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古没有提供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购买放射性同位素设备证明时,仅看到古提供伪造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地区卫生防疫站名义出具的准购证而将工业探伤机出售给古,并帮古联系安装放射源。

  而研究院也仅凭丹东公司的电话通知和准购证传真件而为古安装了放射源,由此使古非法获得了作案工具,酿成惨案。因此,他们要求四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案发新规实施前不违法

  丹东公司和研究院则辩称,他们是根据准购证和介绍信才出售工业探伤机的,当时并不知道古某提供的这些证明材料是伪造的,他们在向古某出售工业探伤机时已作了必要的证明审查。而原告提出的法规是在2002年7月2日才施行的,对此他们单位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他们也不知道古某购买工业探伤机是用作犯罪活动,因此原告的人身损害与他们单位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判决:获赔不到200万

  越秀区法院于2005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虽然案发在新规颁布之前,但丹东公司和研究院应当知道所出售物品具有高度危险,应充分注意和审查,而审查不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定他们要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78名原告索赔总额为3000万,其中包括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但法院对这两个项目并没有支持,只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最终判赔不到2百万元。接判后,原告认为犯罪人现在在坐牢,他们大多数人症状虽不明显,但可能随时患病,时间有限,对判赔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将于今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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