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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博弈不能总让职工受伤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0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日前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

  这的确是一个让人有些震惊的消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60%,并且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这种核定最低工资的“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规定之一。为什么各地在执行起来却偏差巨大?即使是北京这样的首善之地兼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职工最低月薪不过只有当地平均工资的24%。粗略看来,造成这种状况存在的主要原因至少有两条。

  原因之一,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和代表。按照此前最低工资的核定方法,基本上是地方有关部门闭门造车,没有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以今年4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开全国先河召开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为例,员工代表人数还不到全部听证代表的五分之一,而且,这些员工代表显然并不具有完全的代表资格。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享受最低工资的组成人员,基本上是城市下岗后再就业的职工、外来务工者等社会地位低微的弱势群体,他们既不具有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资源,社会上也缺少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管道。虽说各地都有维权热线,但害怕因此失去工作的心理与现实障碍使他们在很多时候无法真正维权。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失误,造成在实践中更大的扭曲,媒体的调查显示,部分单位连北京580元的最低工资也达不到。

  原因之二,地方政府经济优先的片面发展思维,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各地招商引资的压力都非常大,而当地最低工资的高低意味着企业支出成本的高低,企业利润关系到地方财政的收入。正如参加深圳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的一位企业代表所言,“涨幅太大企业是受不了的”。毫无疑问,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企业,其立场和态度更具影响力。这一点,在当前各个行业、各个地域的劳资利益博弈过程中已经有所体现。此外,还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有的地方多年没有调整过最低工资标准,严重脱离地方经济增长状况。持续多年运用旧标准意味着本该属于弱势群体的收益在无形中化为虚无,同时也意味着地方职能部门的失职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当获益。

  任何一个社会的长远发展,不可能建立在群体利益失衡的基础上。作为公民利益的守护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及时协调社会利益的规则与程序,否则,会淤积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实时调整显得更加重要。和谐社会不是花团锦簇的抽象理想,而是具有明确社会目标的战略实践。均衡社会利益是其中一项重要且必要的手段,经济建设的政策导向必须要有社会倾向性。只有这样,经济运行才会提供保障社会前进的动力,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才能因此而更具持续力。

  (作者系北京学者、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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