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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协议捞沉船溺亡险失赔偿金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0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 魏丽娜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魏丽娜 通讯员 胡后波) 何某帮他人打捞沉船时不幸溺水身亡。当初的口头协议死无对证,如按雇佣合同规定可获十几万元赔偿,而按承揽合同则没有一分钱赔偿。合同认定不同,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2005年6月,梁某找何某帮忙捞一条5吨左右的“驳脚船”。双方口头

约定,何某可获报酬300元,未完成则没有钱拿。48岁的番禺榄核镇农民何某因为水性好,经常帮人打捞沉水物,这次他的任务是潜到水下将钢丝绳拴到沉船上即可,吊船工作则由梁某负责。

  2005年7月4日上午9点,轻车熟路的何某下水作业时不幸溺水身亡,何某的家属在协商未果后将梁某告至广州海事法院。

  何某的家属认为,何某受梁某雇请打捞沉船获取报酬,依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梁某应赔偿十几万元。梁某则认为,让何某去打捞是承揽关系,法律规定承揽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交付成果前,需独立承担风险。因此梁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赔偿责任。

  昨日,考虑到双方对不签订书面合同都有责任,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以5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空口无凭易生纠纷

  本案的关键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内容,双方都无法证明。在用工中仅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非常多,许多纠纷都由此而起。法官提醒打工者和用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存在高风险的工作,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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