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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版:大都会 今日开庭 <上一版下一版> pdf

提供嫌疑对象有误 是否侵犯名誉权?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18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020)34323197

  开通时间:1500~1600

  有法律问题,

  找法律热线!

  读者W先生: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一小偷光顾我家,偷走了价值3000元的财物和现金。失窃次日,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一个嫌疑对象,租住我家对面的小Y。公安机关根据

我的反映,找到小Y调查。但不久之后,真正的小偷落入法网,失窃的财物和现金也失而复得,此时小Y找上门来,说我误告他为小偷,导致邻居们议论纷纷使他的名誉受损,要我赔偿名誉损失费3000元。请问: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对象有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答: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你在财物被盗后报案并提供作案嫌疑人是依法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并无不当。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邻居们因公安机关对小Y进行调查而误会小Y,并说闲话,小Y的名誉权也许确实受到了侵犯,但你并不因此负有赔偿责任,因为你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未在社会上宣扬小Y是“小偷”,所以,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那么是谁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呢?我们认为,应当是那些认定或宣扬小Y是“小偷”的人,他们仅因小Y被公安机关调查就推导出小Y是“小偷”,并在背后指责、议论、传播,导致小Y的声誉受到损失,降低了小Y的社会评价,如果小Y要追究其声誉受损的责任,应当向这些人追究,而不能向你索要赔偿。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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