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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新《股票上市规则》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1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刘昊

  

  时报讯 (记者 刘昊) 上证所和深交所今日同时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并同时开始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规则主要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进出市场以及股权转让等方面方面作出了修改。

  信息披露机制更为灵活

  新规则将交易所的

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将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主体的范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发表专门审核意见。

  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视情形主动向市场发公告披露监管情况,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新规则取消了公司披露中报(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缩短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停牌时间为1小时,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新规则取消了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对下一报告期业绩进行预警的规定,改为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并鼓励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新规则不再对是否连续三天涨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作具体规定,而修改为“异常波动”为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的情形。

  设专门机构审核公司进出

  新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新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新规则还对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环节进行了修改,如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后若第四年中报仍然亏损,不再直接退市,而将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到第四年年报披露后视盈亏情况再作决定;明确了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决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等。

  控股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承诺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锁定要求,新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应当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142条、新《证券法》第47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强制申请持股锁定时点、按比例减持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则还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记者还了解到,为配合新《股票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两市的交易所在前期举办的培训班上已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讲解,并将视需要组织专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新《股票上市规则》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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