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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1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正方

  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作为商标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朱健民律师认为,海关的执法是依法行政,而法院的判决也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标在不同国家注册后,都应在各国受到保护,并在该国内享有专用权,因此不管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只要生产时印刷、使用了该商标,就可认定是构成了侵权。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还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作出扣留决定并进行调查、认定。

  此外,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还明确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反方

  只加工不销售不构成侵权

  广州市华南商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甘秀利认为,如果本案中史丹利公司确是“HENKEL”商标在阿联酋的合法持有人,泓信公司在严格审查了史丹利公司的商标证和认证证明后才进行代加工生产,并保证产品不在国内销售,应该是不能认定其侵权的。

  按照中国现行的《商标法》,打击商标侵权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就本案而言,作为OEM企业的泓信公司与史丹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其生产行为也是合法,只要产品全部返销阿联酋,就对恩同公司在国内的利益不构成任何损害。因此泓信公司受委托生产该品牌产品,返销阿联酋,虽然是在中国制造,但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视同为中国的工人在阿联酋生产,实质上是一种国际间的劳务输出。

  此外,根据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该《解答》明确答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虽然该解答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有权解释,但作为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具有较高影响的人民法院的内部适用法律意见,应能反映我国司法界对该问题的态度。

    OEM企业

  定牌加工随时可能踩到地雷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增长迅猛。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国外公司定牌加工(OEM)的企业比比皆是,而此类事件让很多定牌加工企业感到很困惑:国外委托方的商标权在其本国真实合法,自己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双方签订的加工协议真实有效,如果一旦被认定侵权,那么作为OEM企业同时还将承担违约的责任。那今后的定牌加工业务该怎么办呢?对外贸易如何开展呢?

  张锦辉对记者表示:“商标注册量那么大,对于一个不是行业的驰名商标,我们这些对外贸易经营者该如何准确查询OEM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海关备案情况,尤其是那些带有图案OEM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呢?”他说,要100%保证准确及时查询到受委托的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是不可能的。“万一查漏了怎么办?接受定单时没有查到,而一个多月后出口报关时才有最新的注册备案又怎么办?”张锦辉呼吁管理部门应提供一些工具或者渠道。

  “定牌加工存在太多危险,随时有可能踩到地雷。”虎门一家民营服装厂的业务部经理对记者说,“如今的商标注册量太大了,对于一个不是行业的驰名商标,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很难去准确查询到定牌加工的商标在中国商标注册及在海关备案的情况。而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审查客商的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后,就开始生产,往往在报关出口时碰到问题。”

  而澄海一家玩具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业内对泓信公司一案都非常关注,这同时也给各行各业的OEM企业敲了一个警钟,如今很多企业对客商的审查都更加严格了,有的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干脆就在国内交货,报关等程序都要求对方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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