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个外商定牌加工侵权案定槌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19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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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7日。对佛山泓信贸易公司的张锦辉来说,这一天真是糟透了。他刚刚接到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支持广州海关对其企业贴牌生产货物的扣留处罚,打了一年多的官司,张锦辉还是输了。
“这前后总共赔了30多万元。”昨日面对记者采访时,张锦辉无奈地苦笑。张锦辉是这起涉外贸易的业务员,当初他还以为拉到这一单生意可让自己小赚一笔,没想到不仅赔了钱还贴进了两年的时间和精力。至今他还不明白,国外委托方的商标权在其本国真实合法,自己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双方签订的加工协议真实有效,该加工产品又不在我国国内销售,何来商标侵权呢?
“阿联酋的企业拥有商标使用权仅在阿联酋有用,它还必须在中国注册,否则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广州海关法规处处长于彬解释道。
虽然这起官司涉及的仅仅是一家企业和30余万货款,但是广东省高院对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对于拥有成千上万家贴牌生产企业的广东来说,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法律专家指出,随着中国履行WTO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关等机构正在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即使是以OEM方式贴牌生产的货品都可能面临着侵权处罚。这一案件,只是开始。
据了解,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每年平均以30%的幅度增长。去年全国海关查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1210起,案值人民币9978万元。
外商委托定牌加工
出口却被海关处罚
张锦辉告诉记者,2004年10月22日,阿联酋客商STANLEY TRADING L.L.C.(史丹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史丹利公司”)委托佛山市泓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泓信公司”,生产单位为佛山市高宝照明电器厂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近14.6万只,货值约30余万人民币。张锦辉作为这单生意的业务员,按公司规定必须全权负责生意的安全。也就是说,生意“成了”就有得赚,“赔了”就自己扛。
原本,张锦辉不想接这单生意,“相比较欧美客商,中东和非洲的信誉要差一些。”但对方的恳情切意打动了张锦辉,于是他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该客商出示相关知识产权持有证明,该客商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注册号码为45875、并经阿联酋外交部官员签名盖章证实、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认证的商标证两张,该商标证说明“HENKEL”商标的持有人为史丹利公司。
经审查,泓信公司确信委托生产加工的客商具有“HENKEL”商标许可使用的资质,同时史丹利公司也提供了在我国多次委托其它国内企业加工生产同样产品的证明文件。因此泓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生产加工合同。
2004年12月20日,泓信公司向广州海关履行这批车用卤钨灯的报关手续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有“HENKEL”标识,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恩同公司)已经在同类产品注册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海关立即与恩同公司取得联系,恩同公司确认这些货物并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而且也从产品本体和包装上指出了仿冒关系。
两天后,恩同公司向广州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因此广州海关认定泓信公司的货品侵权,并于2005年3月30日对该批货物作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的行政处罚。
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使用
定牌加工只是劳务输出?
这一突然处罚让张锦辉蒙了。“以前做过那么多贴牌加工的单,都没被海关扣留过,这次什么都查清楚了,居然被扣了!”对于海关认定的商标“侵权”,张锦辉感到非常纳闷,史丹利公司确确实实是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产品又只是出口到阿联酋销售,并不是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自己作为OEM(即定牌加工)一方,如何可能侵权?
“定牌加工人其实仅相当于委托人设的一个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际惯例,这视同为中国的工人在外国生产,和中国市场毫无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输出。”张锦辉认为自己的企业本身并没有侵权,因此他开始了漫长的与海关交涉,从禅城海关到广州海关,再到广东海关,直到海关总署。但处罚没变,货品仍然被没收。张锦辉于是将广州海关告上了法庭。
对于泓信公司的解释和抗诉,广州海关在《答辩状》中辩称,恩同公司于2002年依法注册了“HENKEL”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车辆灯、车灯、车辆照明设备灯等产品,该公司并于同年办理了“HENKEL”商标专用权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手续。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在未取得恩同公司的许可下,泓信公司在货物本体和外包装上使用了“HENKEL”标识,因此这些货物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
广州海关法规处处长于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HENKEL”商标即使已被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合法注册,该公司因注册享有的法律权利也仅在阿联酋国内有效,并不必然延伸到中国。在国内,恩同公司是“HENKEL”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中国境内相同商品上使用“HENKEL”商标,应当获得恩同公司或其授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是侵权。
粤高院首度判OEM侵权
判决引起法学及业界关注
这单官司在去年底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广州中院判广州海关胜诉。佛山泓信公司不服,官司继续打上了广东省高院。今年3月,广东省高院受理了这起官司。4月27日,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泓信公司侵权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条例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扣留调查。
另外,泓信贸易公司以其申报出口的商品是贴牌加工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是《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没有在国内销售,不会造成公众意识混淆等为由,主张其不存在侵犯恩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此,法院认为,泓信公司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高级法院首度表态支持海关对侵权定牌加工生产企业予以处罚。这一判决,引起了法学界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法学界和企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贴牌生产订单是国内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氧气”,一旦被判侵权将不仅会使企业受损,还会使我国的经济受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