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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车辆丢失谁负责?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5月27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读者J先生:上个月,我驾驶自己的小车与好友去酒楼吃饭。该酒楼大门外竖有“停车就餐”的招牌,当晚11点,我们吃完饭下楼后,发现院内小汽车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在,该案仍未破获。我要求酒楼赔偿我的损失,但酒楼以我未要求看管汽车,酒楼未对看管汽车收费,无看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答:从你的情况看,该酒楼大门外“停车就餐”的招牌表明酒楼对就餐者的车辆进行看管是其为招徕顾客而对自己设定的附随义务,是对在此就餐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同时,招牌上的“停车就餐”可以看作是该酒楼发出的要约,你把汽车停放在该酒楼院内到楼上就餐,是以行为明确表示对该酒楼要约的承诺,此时保管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你与该酒楼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酒楼即负有看管汽车的业务,对你的汽车的丢失,该酒楼应当承担保管不善致汽车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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