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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所迫初次 卖淫者可从轻处理?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02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江苏省公安厅昨日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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