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3日前一天后一天按日期查找

A32版:观点 <上一版下一版> pdf

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将轻罚?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03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江苏省公安厅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上一篇下一篇>
[推荐好友][发表评论][打印本页][RSS订阅][收藏本文][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