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播报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10日来源:信息时报
骗客户编事故保险员贪保金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阮锦平 彭炳均)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公肥私”,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说不能获赔,实际上却将公司的赔款装进自己口袋。昨日,“生财有道”的江门某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梁某被江门市新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敛财手段一
撒谎骗客户侵吞保金
2003年6月,投保人林某购买了健康险种,后来到一家私人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找到梁某要求支付保险金。梁某骗林某说在私人医院治疗,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将保险公司赔给林的保险金人民币2289.29元划入其冒充林的名义私自开设的银行账户,从而侵吞该笔保险金。
2003年10月,梁某伙同苏某密谋“吃差价”,利用其办理张某保险理赔之机,先用自己的款项2389.8元存入张的银行账户,再冒充张的签名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将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张某的保险金3663.33元转入其冒充张某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从中侵吞保险金人民币1273.53元。
敛财手段二
编造事故损公肥私
2003年12月和2004年2月,梁某利用团体不记名方式投保之机,以李某、钟某之名冒充购买团体险客户——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从中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共6803.01元。2004年1月至7月间,伙同苏某,采取编造保险事故的手段,以区某、梁某、苏某等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从中骗取该公司保险金共35590.24元。
新会法院审理查明:梁某在担任江门某国有保险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4年7月,多次欺骗投保客户,将应支付的保险金私自占有,或采取编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进行虚假理赔,从中骗取保险金共人民币45956.07元。法院认为梁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