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的哥行车遇害算工伤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10日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出租车司机自己聘请的夜班司机被杀,出租车公司被有关部门认定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我们又不认识他,他的死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出租车公司不服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作为承包方的出租车司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应由具备用人单位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驳回了
夜班司机遇害公司要赔?
2005年1月1日,佛山市一家小汽车出租公司与邱某签订合同,由邱某承包经营出租小汽车,而邱某又聘请了蒙某为该车的夜班司机。
2005年1月17日晚上11点钟左右,蒙某驾驶出租小汽车搭客行至罗村镇政府前路时遭歹徒杀害。蒙某的妻子唐某于2005年2月28日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22日,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蒙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们都不认识蒙某,他的死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出租车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改变结果后,继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包人没用人单位资格
法院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与邱某之间应是承包经营关系,蒙某是邱某使用的劳动者,作为承包方的邱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这样规定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蒙某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对蒙某的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