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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园溺亡 游客自担全责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10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进程:二审判决

  审理法院:佛山中院

  案情关键词:

  游客溺亡免费公园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公园本是供游人散步休闲的去处,可有人偏偏要去湖中游泳,不幸溺亡后,死者家属将公园告上法庭,认为公园没有围栏也没人阻止,安全保障不力。但

法院审理认为,公园不同于营业性的游泳池等场所,不能用经营性场所的标准,去要求免费使用的公园也配备相应安全措施,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

  免费公园游泳溺死湖中

  2005年8月17日下午5点多,潘某与同事等4人下班后相约到佛山千灯湖公园游泳。据谭某回忆,“我和潘某等4人骑自行车到千灯湖那里游泳,我游到离湖边2~3米左右时觉得水太深了,所以就不敢继续往前游。潘某则在前面继续往前游,当他游到离岸边5~6米的地方时,我看见他沉下水,并高举一只手在晃动。由于我不会游泳,只能由其他两名同事合力抢救,但救不到潘某。跟着,我就打电话报警,后来潘某被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

  据了解,千灯湖公园是公益性公共设施,免费对公众开放使用。

  诉状

  没栏杆没人管公园要赔

  事发后,悲痛万分的潘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公园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在事故发生处,既没有设置围栏、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进入该湖区,在没有配备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这么多人在这里游泳,公园管理方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属于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36万余元。

  判决

  已立警示牌公园无需担责

  佛山市两级法院日前审理认为,事发地点千灯湖公园是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兴建的,并作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免费对外开放,不属于营业性质场所,不能用经营性场所的标准来要求其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仅负有向游人进行一般性的警示、告知及劝告义务。

  经查明,千灯湖公园内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这意味着市政管理局已经完成了在其能够制止或防止的范围内的安全措施,除非发生因该公园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导致游人不慎失足落水,否则公园不须承担责任。

  此外,死者潘某已满16周岁,且死亡前已参加工作,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潘某在自己游泳技术不高的情况下还主动邀请其他3名同事结伴一起前往千灯湖公园,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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