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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生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计个税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1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叶静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刘小倩 张莹) 每年上半年,很多单位都会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上一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但这部分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标准征收,很多人不甚了解。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答复,职工取得的上一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并入取得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

,职工取得计划生育奖励金应如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计算方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划生育奖励金-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该公司在职员工潘小姐1月份的工资为2400元,当月取得单位一次性发放的上年计划生育奖励金1200元。潘小姐应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672元,则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计划生育奖励金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1200-1600-672)×10%-25=107.8元。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提醒,“计生奖”还有另外的一种情况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于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单位在其退休时可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和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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