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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受赠房产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19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叶静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王凌) 近日,陈女士到越秀区地税局申报缴纳了转让房产收入的营业税及有关税费共10多万元。

  原来,陈女士的姑父林伯是美国华侨,曾拥有一间在2001年其爷爷遗赠给他的房屋。该房屋是其爷爷在1953年购买,当时取得了房屋屋契但没有取得发票,其后房屋多年由区房管站代管。1994年该房屋被

拆迁改建为某商业大厦,区房管站代业主与该商业大厦的业主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2005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规定,将建成的商业大厦的其中一个商铺补偿给林伯,因商铺面积多了3平方米,林伯同意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向商业大厦的业主补交了该部分补差面积的价款并取得了有关发票。其后,在办领该商铺房产证时,由于没有办法提供房产原值,房管部门是按评估价197万元计收了有关的交易费用。

  今年5月,林伯决定转让这个商铺,但他不知道可否按当时的197万评估价作为房产原值扣除计算营业税?于是林伯委托陈女士向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进行咨询。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答复,按照林伯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的有关规定,林伯出售该商铺取得收入的营业税应税收入计算不能扣除房管部门的评估价,但可扣除上述补交3平方米补差面积价款(须取得发票)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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