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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垄断协议”按销售额10% 罚款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27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这家主人是电业局的。新华社发
  综合新华社电 经营者搞“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昨日,新华社对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详尽的披露。

  “价格联盟”

  最高罚款上年一成销售

  案例:“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关专家介绍说,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不过,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六种“协议”的,因其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草案对属于此类的六种情况不予禁止。

  企业并购申报标准

  销售额国内8亿全球120亿

  案例:随着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等。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草案还规定,参与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七种行为列入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 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日渐走高的出行成本让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又如在工程招标中,个别地方政府早已属意某个企业,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法,排斥、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七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草案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指定搭售一个品牌”

  属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在个别城市,曾有煤气公司强迫居民安装某一品牌的煤气表,价格高得离谱。”有法律专家举例指出,“这就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

  为消除垄断

  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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