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旧制度,解决不了治安新问题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6月27日来源:信息时报
钟南山院士最近关于“恢复收容遣送制度”的声音被炒得很热。网上调查显示,赞成者大幅压倒反对者。专家学者对钟南山的呼吁也是有赞有弹。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恢复收容遣送的规定,“不失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应当加入司法审查的内容”;另一位学者则在《新京报》撰文表示反对,认为收容制度无法辨别好
表面上看,赞和弹都有道理,但仔细分析也不难看出,支持者主张恢复的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完全不是国家明令废除的进入历史垃圾堆的那个收容遣送制度,而是进行了正当程序设计和法律改造的收容遣送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很难说他们就是对钟南山的完全支持。
尽管如此,笔者也难以认同“恢复收容遣送制度”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难解城市当前的治安难题。
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呼吁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这个制度抑制恶的作用,即管理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的作用。我们且不论这个制度本身具有的恶的一面(即伤害无辜,实践已证明其恶的严重性和难以约束性),单就其抑制恶的作用而言,这个作用也多是假定的。因为这一制度赖以存在的两个基本依据即“无业游民”和“有犯罪倾向”,在法理上都是讲不通的,以“身份”而不是“行为”定“罪”是违背法律基本特性的,而以“倾向”而不是以“客观行为”定“罪”,更是违背责罚相当和“罪刑”相适应的法治精神。
什么是“有犯罪倾向”?因为无业和游荡,还是因为已经有了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只是因为无业和游荡而认定为“有犯罪倾向”,那简直是“莫须有”的罪名。如果已经有了违法行为,那么执法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教育或法律制裁。另外,多长时间无业才算“无业游民”,在我国目前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居民收入多渠道的今天,也是很难确定的。
笔者之所以认为恢复收容遣送制度难解城市治安难题,主要还是因为当前存在的大量“无业游民”无法通过收容遣送彻底从城市里清除出去。除了上述认定和操作上的难题外,收容遣送制度还存在非常明显的局限性。
一方面,我们无法有效阻止被收容遣送的无业游民再次返回城市,因为巨大的城乡差别和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现状决定了这一点,除非我们的城市重新设置入城壁垒且制定类似于惩治流浪者的法律来加以保障,也就是说重新把城市和农民隔离起来,然而这既不符合法治和人权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改革的大趋势。
另一方面,城市本身也存在大量无业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和跟随父母长期居住城市的“二代农民工”。对这两类人员我们是无法进行收容遣送的。道理很明显,既然收容遣送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无业游民问题,因此恢复它对解决城市治安难题的作用就是极其有限的。这样一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只能无谓地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和相关人员的流动成本,重新筑起正在拆除的城乡篱笆,重新制造城乡之间的情感对立和仇视,将严重危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可见,即使对旧的收容遣送制度进行法律改造,并不能体现社会的进步,反而是文明的倒退。一遇治安难题就想走回头路,反映出了人们心目中的路径依赖,也暴露出学界创新乏力。治安问题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搞好社会治安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更需要观念更新,而不是走回老路。(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