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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不幸被撞 交强险理赔及时“变”药费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7月25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7月18日晚22时,一位姚姓司机驾驶的五座小轿车从莞城往石龙方向行驶,至东城鳌峙塘特恒织带厂对开路段时,司机在避让从其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的行人时,将方向盘向右打,由于避让不及时,小轿车冲上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吴姓女士撞倒,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吴女士被立即送往附近的石龙镇博爱医院进行抢救。

  至记者发稿时,抢救已经完毕,伤者已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接受观察治疗。所幸的是,该车辆已经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太平洋财产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医院及时拿到了保险公司的8000元抢救费。

  据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如果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根据交通事故事后补偿原则,事故结案之前,抢救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伤者在忍受身心痛苦的同时,可能还会因医疗抢救费不到位而延误抢救时机。‘交强险’执行后,车主购买了该保险,保险公司就需先行垫付抢救费,医院也必须先抢救伤者,这是一个很人道的做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这样,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抢救费不足以交纳吴女士的抢救费用,东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这样吴女士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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