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向规范类券商开放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7月25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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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重视风险控制
证监会在意见中要求,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的证券公司要做好相关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这包括:首先,集合理财产品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推广、投资、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等全部流程;其次,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再次,计划管理人应当对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另外,计划管理人应当为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监控。
证监会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作或者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计划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网站上披露。
有望成为资金新来源
业内人士认为,从昨日公布的《细则》中不难看出,券商集合资产计划兼有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特征,比如要有相对应的托管机构,这意味着委托资金保管的安全性得到保证,这相当于基金的托管机构;再比如说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至少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至少每周要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这相当于基金的净值公告。
另外,集合资产计划也兼顾私募资金的特征,因为《细则》明文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就是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针对的是券商的大客户,带有一定的定向私募特征。而且相关信息的公布也并非要求在公开媒体予以披露,其持仓情况也并非需要公布,所以,这相当于私募。
与此同时,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享有独特的投资优势,比如《细则》规定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不得超过集合管理计划的总资产,而且还可以投资券商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这是券商自营所不能享受的。正由于此,未来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募集资金时将拥有极强的竞争优势,有望成为A股市场新的资金源头。
正由于此,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基金、私募有力的竞争者,从而不仅为A股市场提供新的资金源头,而且还将改变着A股市场的资金结构,或者说,原先的基金、私募、券商自营、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搏弈,将新增加一个搏弈对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