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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7月28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苏广华

  时报讯 (记者 苏广华) 昨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要规范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通知说,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结算公司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

  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同时,还应分别填写《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缴纳情况表(证券网下发行)》报送保护基金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

  通知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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