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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地税咨询台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7月31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问:陈小姐和几个同事都是一间国有企业的员工,因企业经营不善,现需要员工们集资挽救企业,请问内部职工集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项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问:

企业在基本建设、职工福利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否作为收入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问:某公司去年融资租入一台机床,原价20000元,预计净残值2000元,法定折旧期限8年,租期为5年,去年末已在“管理费用”列支了租赁费3600元。请问,这3600元的支出款是否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是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的;但所提取的折旧费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只能按每年折旧额2250(20000-2000)÷8元进行税前扣除。故在计算去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如上的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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