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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协议转让有章可循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8月15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张玉

  时报讯 (记者 张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昨晚在其网站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规则共2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转让须在交易所进行

  中登公司在公告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存在“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3个交易日内完成手续

  当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当取得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相关部门规定仍需遵守

  规则规定,存在以下十种情况的股份持有人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相关规定文件: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3个月内不能再转让

  此外,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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