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应按原标准提供住宿条件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8月22日来源:信息时报
■律师观点
方中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恩厚表示,学校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安排,但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标准为学生提供住宿设施,不得以自身原因,即招收新生和新宿舍未建好而降低学生的住宿条件,不得借此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否则,学生有权要求学校
至于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刘律师说,这要以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工期的约定而论,但影响工期的事实及时间应由建筑公司举证,若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延期理由,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学生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学生不能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