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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大户子女加分”是行政权力扩张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9月06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乔新生

  纳税是每个公民宪法上的义务,但是,人们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不同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公民缴纳税收越多,享有的权利也应该越多。纳税大户的子女高考被加分,充分体现了契约关系。

  人类文明的脚步早已从臣民社会走到市民社会,从市民社会迈向公民社会。在臣民社会,纳税人只是

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在市民社会,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整个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形成了以权利为本位的自由竞争社会。而到公民社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高度统一,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税大户子女增加分数的制度,其实是一种封建余荫制度,是官本位现象在作祟。在崇尚自由竞争的市民社会,国家捍卫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包括教育平等权利,决不会允许任何地方政府通过增加高考分数的方式,破坏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事实上,在许多西方国家,纳税大户不但不会提出增加子女高考分数的要求,反而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财富回赠社会,承担现代公民的社会责任。

  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纳税大户子女可增加分数的政策并不奇怪,它说明我国仍然徘徊在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中。有些人希望按照契约社会的原则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他们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身份社会,希望通过增加高考分数的方式,获取更多的社会利益。

  税收制度奉行中性原则,在税收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在税收制度中附加各种不合理的要素,譬如增加纳税大户子女的高考分数,那么这样的税收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丑陋的制度。

  透过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可以看出某些决策者缺乏最基本的法治观念。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为法律,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无视法律的规定,对税收制度作出不适当的修改,这是一种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

  有人认为,纳税大户的子弟可以增加高考录取分数,是一种公权私用。从本质上来说,税收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但是,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公民通过让渡部分民事权利建立国家机器,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必要的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如果行政机构擅自修改税收法律制度,破坏公民达成的社会契约,对纳税大户采取优惠措施,那么,侵害的仍然是公民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滥用公权力是表象,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是本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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