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
小学生爬树摘芒果摔残
2004年6月21日下午,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某小学就读的学生小军和其他同学一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由老师带领学生们在学校内摘芒果。学生们都觉得很好玩,淘气的小军更是爬到树上去摘果。可是,毕竟是小孩子,手太小抓不牢树干,突然一滑从树上摔了下来,当场瘫倒在地起不来。
经过抢救和住院治疗,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认为小军右股骨颈坏死、右下肢不能负重等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小军右下肢目前状况综合评定为交通伤残八级”,在病床上的小军回忆道,“学校老师没有要求其爬树摘芒果,是其自己要爬的,但老师也没有禁止他爬树”。
事发后,小军的父母认为,学校作为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法定职责的单位,其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内,共计近20万元。
学校
辩称已尽管理保护之责
校方辩称,小军家长并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事实真相是,学校组织包括小军在内的学生进行采摘芒果的活动,之前做了分工,由学校老师拿工具摘树上的芒果,包括小军在内的学生们只是负责用胶桶接运芒果,这些行为全部是在地面上完成的,学校根本没有安排他们上树。
学校还提交照片,证明此前学校已经在校园挂了警示语,并且制定了安全检查制度,制度要求老师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他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事件中学校已尽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没有过错,依法不需对本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小军本人在事件发生时已年满14岁,根据其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爬树具有危险性,但其多次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多次爬树,在老师多次告诫下仍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背着老师再次爬树,从而造成本次事件的发生。因此,小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制定安全制度不等于落实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提交的警示语所反映的内容虽然能够证实,其已向学生就攀爬树木作出禁止性要求,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反映警示语作出及悬挂的时间,安全检查等相关制度的制定本身并不等同于制度的落实。
再加上,双方都确认在本次活动中,小军不止一次地攀爬树木,本身就足以证明学校在组织这次活动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教育疏漏。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就本次活动已尽安全教育及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职责,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考虑到小军已年满14周岁,对于攀爬树木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这种潜在的危险对人身安全所构成的威胁应当有意识并加以注意,应该承担三成责任,于日前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军共51503.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