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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境外播放可差额征税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9月18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叶静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韦凡 姚健 卓银玲) 近日,12366-2地税咨询台接到市内一家广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先生的电话:其所在公司受境外一间房地产公司委托,制作了一辑售楼广告,取得了2000万港币的广告收入,但由于该售楼广告需要在香港某电视台播放,赵先生所在的广告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的播放费给该电视台。赵先生问

,该公司取得的这2000万元广告费,是应该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可扣减支付给境外电视台的播放费后差额纳税。咨询员答复赵先生,境内广告公司取得的广告收入可按扣减支付给媒体播放费用后的余额,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广告公司取得的制作收入,可按减除支付给媒体播放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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