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境外播放可差额征税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9月18日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韦凡 姚健 卓银玲) 近日,12366-2地税咨询台接到市内一家广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赵先生的电话:其所在公司受境外一间房地产公司委托,制作了一辑售楼广告,取得了2000万港币的广告收入,但由于该售楼广告需要在香港某电视台播放,赵先生所在的广告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的播放费给该电视台。赵先生问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广告公司取得的制作收入,可按减除支付给媒体播放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