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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输百万官司律师倒赔八万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9月21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律师代理打官司,当然有输有赢,但是并不是说,律师就没有一点责任。日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审理一起当事人状告律师的案件,由于律师疏忽大意,没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追讨债务的当事人错过诉讼时效,百余万元打水漂。法院日前判决该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要连带赔偿8万元。该案提醒律师,在

受委托后,要尽到审慎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讨百万债请律师上告

  因145万余元的货款被拖欠,深圳市一家混凝土公司总经理周某(化名)找到律师事务所求助。原来,该公司认为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拖欠他们的货款145万余元,对方却一直不还,于是决定诉诸法庭。2001年年初,他们找到了该律师事务所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也指派了律师李某作为诉讼代理人。

  应该说,混凝土公司对李某前一阶段的表现还是满意的。李某撰写了起诉状,并按照委托合同,以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被告支付拖欠的145万余元及滞纳金,2002年12月2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们胜诉,为此当事人与律师还一起庆贺了一番。

  告律师弄错对象超时效

  可是,事情随后急转直下。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到了二审阶段,深圳市中院认为“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民事主体”,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最后,该案还是因主体错误被法院驳回起诉。这时,混凝土有限公司又赶忙委托其他律师再起诉,但由于长时间的诉讼,这笔债务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规定,混凝土公司的胜诉权已经不再受法律保护。

  “如果李律师能够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就不至于起诉错了对象,如果他们及时采取措施,也可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混凝土公司认为,由于这笔债务追不回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损失达230余万。于是,他们将责任矛头指向了律师,将该所及其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36万余元。

  ■判决解析

  打输官司律师为何要赔?

  法规:过错致损害应当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诉讼委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指派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尽到审慎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未尽审慎义务要赔偿

  就该案而言,在深圳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且案件仍由该律所代理的情况下,该律所没能因诉讼主体的错误引起其必要的警觉和注意,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其己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为这时如果律师指导原告向债务人及时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起算,而不至于超期。因此,对原告最终的败诉和损失,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指示有误担主要责任

  但是,混凝土公司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在律师事务所代理期间,该公司的法律顾问陈某也在参与有关诉讼的事项,而且在一开始起诉时,状告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混凝土公司的指示,混凝土公司授权错误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而律师既然是受委托人,其接受委托代理起诉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并没有不当,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且,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也主要源于混凝土公司没有及时向真正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主要责任应由混凝土公司承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人民币8万元,3名合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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