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建平 :
你未履行埔关缉查〔2005〕53100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经催缴无效后,我关将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开始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将你提供的担保抵缴。
特此通知。
20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