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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不是劳动仲裁前置条件
大洋新闻
2007年04月17日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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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吴先生:我因受了工伤与单位发生纠纷后,因双方对赔偿要求的标

准意见相差太大,我只好申请执行劳动仲裁,结果是我赢了,而单位没有及时向法院起诉.我便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过程中,单位突然提出劳动仲裁裁决是在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就作出的,程序是不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执行。请问,仲裁裁决是否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不应继续执行?

  答: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中涉及到应当工伤认定的内容,而没有认定的,显然劳动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正确性存在置疑。这应该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不合法的申请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经审查不合法的,应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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