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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聊定何罪 起诉犯难
目前对于裸聊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认定意见:第一种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由于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即可。
如果认定本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而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如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目的并非为了谋利,因此,如果认定其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就要求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解释》第3条第2款之规定,即“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者“制作、复制、贩卖、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由于实时视频形成的不是电子文件,因此无法计算其具体个数,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另外,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
法规制定者不懂网络
北京检察院公诉处有关人士说,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
究其原因就在于《解释》的制定,在使用一些术语时过于狭窄,造成适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覆盖面上出现了重大遗漏。这主要体现在按照《解释》的要求是以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文件数和点击数作为认定标准的,由于网络视频聊天在技术上的特性决定了对于网络视频信息的存在形式除了解释中所规定的文件形式外,还包括了视频流形式,而这恰恰被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所忽略了,显然制定者并不完全熟悉现在一些网络不法活动的特点,以致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造成一个刚刚制定的司法解释就有可能需要再次修订的问题。
据《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