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平 骑车摔死获赔30万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一年轻男子在深夜骑摩托,由于新修的沥青路面比未施工路面高出了18厘米,这个落差让他重重摔在地上,不幸死亡。事发后,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事发后才设置警示标志,应该赔偿30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沿河西大道,从盐步直街方向往盐步河西方向行驶。当他行到河西大道与佛山一环跨越河西大道跨线桥西侧辅道的相交处时,摩托车在驶过辅道沥青路面过程中失控,倒地滑行19.9米。小杰伤势过重,送院两日后死亡。
未设警示标志车手大意摔死
2006年9月17日凌晨1点45分左右,小杰驾驶女装摩托车,经
10月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无法查清是哪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此交通事故”。
小杰的父母认为,事发路段施工后,路面与未施工路面形成18厘米的落差,工程局不仅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平整路面落差,铺设斜坡,也没有安放有效的警示标志。施工后的一天时间里,该路段有十余宗事故,造成路过的摩托车底盘刮擦,有的人车倒地。
工程局拿出照片称事前已设标志
然而,工程局却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们甚至提供了证据:即9月15、16日(事发前两天)所拍摄的证明施工路段附近设置“前方施工、慢行”图文结合反光标志的照片。
小杰的父母指出,照片是工程局自己拍摄的,“前方施工、慢行”字牌是小杰发生事故后,经村委会多次强烈要求,于2006年9月18日中午才安放的。照片拍摄时间应当是9月18日中午之后(事发一天后)。事发现场的治安员及村委会可以作证,工程局显然是在弄虚作假。
法院查明事实照片竟是假证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小杰父母的说法,认为工程局对造成本次事故存有过错。
但是,根据交警部门绘制的事故现场图,小杰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滑行了19.9米才停下,由此推之,事发时小杰的行车速度比较快,应当超过时速30公里,故小杰的行为也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且其驾驶的摩托车前轮制动不合格,对事故的发生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小杰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有过错,要自担30%的事故损失。
法院日前判决,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应赔偿包括“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20万元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