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
时报讯 (记者 刘昊) 证监会昨日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此条例,证券市场上所有已发行的证券、发行人和投资机构都将接受资信评级。
性融资证券,不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解释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
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评级的一些回避事项。
办法规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