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已“有法可依”
据了解,上海市已于2006年7月发布了《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这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而制定。
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这里面规定了由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办法》当中尤其规定了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