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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不得在房价外收取
大洋新闻
2007年06月26日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刘志斌
  □时报记者 刘志斌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记者日前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

前,开发商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过程中,不能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也不能加收没有标示的费用。据悉,省物价局未来将在全省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具体时间暂未确定。

  《规则》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而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同时,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于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此外,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规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标示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每套房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对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