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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地税咨询台
大洋新闻
2007年11月20日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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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参照内籍个人的计算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计算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外籍人员不适用国内人员的有关计算方法。

  问: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投资方延迟支付注册资本,应支付罚金或延迟缴交部分的利息, 问合资企业收到该种利息,要否缴税,如要,应按何种税目税率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投资方收取延迟支付注册资本的罚金或利息属于赔偿损失性质的费用,不予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