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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是死刑?看精神鉴定
大洋新闻
2007年11月22日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宣判后,广东省高院主审该案的刑一庭法官郑岳龙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郑法官认为,犯罪人作案并不存在明显的诱因。正是这一怪象,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才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当有记者问“对连杀六人的黄文义为何只判处以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时,郑法官作了详细解释——

  “本案中,黄文义对

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决定对其适用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缓),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或抗诉,都要交由上一级法院复核,才能生效执行。”

  郑法官透露:数次提审他都觉得黄文义“怪怪的”,但目前他的身体状况一切正常,并不像其在法庭上表现得那样虚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