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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代垫费用补缴376万
大洋新闻
2007年11月27日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杉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胡美珍苏凯生 王媛媛 张莹) 近日,某工贸公司将替其他公司代垫的费用790多万元列支在该公司的营业费用中,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被广州市第五稽查局查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合计376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是某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集团其他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让该公司代为支付费

用790多万元。该公司代为支付费用后,一直没有收到借款公司的还款,就对这笔费用列支在 “营业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州市第五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合计376万元的处理决定。

  广州地税局提醒:企业之间互相代付费用是一些大型关联企业之间常用的方式,但是为其他关联企业代付的费用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