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死亡赔偿标准限额只有40万,普遍只有20万元甚至更低,以至发生过“撞死一老汉不如撞死一头牛”尴尬之事的现实下,前述建议不仅一语惊人而且深得人心。但人们同样会担忧:从限额40万一下
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客观而言,这一纸建议即便被采纳,最终转化为法律条文都需要经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但我以为,无论如何,大幅度地提高额度,确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改革的方向所在。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郝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大价值在于提出了这样一个认识:以经济杠杆撬动漠视生命的坚冰。
任何一种价值序列中,生命权永远都排在第一位。这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观念,它不会因为国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同而不同。死亡赔偿不是为生命定价,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却是尊重生命,慰藉死者家属,惩戒加害人最为有力的体现。因此,从额度来看,必须能够很好地实现这种制度初衷。否则,如果标准过低,也就意味着对生命的严重漠视,与制度初衷相悖。
以此来看,死亡赔偿提高至最低300万,实在不必感到惊讶,相反,我们应为我们的死亡赔偿标准之低而感到羞愧。煤老板年利润高达亿元,死一个人却只赔最高20万元,这怎能遏制其疯狂的逐利冲动?在撞死人所付出的代价远小于撞伤人的现实逻辑下,又怎能不让肇事者作出人性至恶的“成本比较”?
以经济杠杆撬动漠视生命的坚冰也是最具操作性,最有效率,最公平的制度路径。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作出了规定,涉及到不同行业和领域,在不同地区,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异,层层叠叠,且标准不一,条件不一,甚至有时会因行政力量的介入而随时作出变动。
这便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极不利于赔偿利益的实现,造成一种实质性的不公平。譬如一些受到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赔偿就高些,相反则低得可怜。更重要的是,在相当多的死亡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家属多属于弱势群体,信息渠道闭塞,博弈能力低下,他们的赔偿诉求几乎被强势者淹没,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以至于在给了几万块“私了费”之后,还可能感恩戴德。这不能不说是另一场悲剧。
值得注意的还在于郝律师提出的从“限额”到“最低”的细节转变。生命无价,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还应该有切切实实的制度对应,可是直到今天,仍然被我们的法律所忽视。韩国爆炸案中,中国人均获赔195万元,网友发出了“要死也要在韩国”的呼声,这恐怕不仅仅是法律的尴尬,还有更深层次的伦理拷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