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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村大火8人死亡11人受伤
2003年6月14日3时40分,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范阳八巷15号一栋六层楼的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000元,造成8人死亡、11人受伤。
据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人员介绍,起火建筑物是位于城中村内的一幢楼高6层的居民住宅楼,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层130平方米,该建筑物坐北朝南,东西长21米,南北宽6.5米。首层临街处为商铺,大门向东,经南侧有一通道通向该楼西侧的唯一楼梯,可通至六楼。该楼只有一个楼梯出口,楼梯宽80厘米。2至5层分别出租给不同单位的员工居住,第6层为屋主自住。
据了解,凌晨3时48分,广州市公安消防局119台接到群众报警,随即调出6个消防中队17台消防车,共110名官兵前往扑救。在消防队到达之前,现场已发生了一次爆炸。消防人员分为三个救援小组,分别进入楼内破拆防盗网、防盗门,并疏散出15号楼及毗邻楼内200多人。
屋主为谋私利多设房中房
据悉,按我国当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这是一起重大火灾。屋主卢某某与负责管理这栋楼的屋主女儿卢某某事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冼村街街道办事处主任是该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整个街道的消防安全负总责,他以及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冼村大火事故的惨痛教训与存在的问题是深刻的。范阳大街15号楼位于广州市典型的城中村——天河区冼村街内,屋主为了多赚取出租收入,私自改动结构,在二至五楼里面搭建阁楼,形成楼中楼。该楼面西向东,北距相邻的14号楼0.45米,南距相邻的16楼0.65米,西侧楼下是一个水塘,东靠范阳大巷,与其相对的的民宅也只有两米多,楼与楼之间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在广州市,类似的建筑在城效结合部与城中村还有很多,形成连片的“一线天”和“握手楼”现象。
出租屋十条消防规定
1、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米,且宜直通天台。
2、三层及三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出租屋必须设直通天台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台到达相邻楼房疏散。否则,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厨房应单独设置。
4、房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间隔,每个房间应配置灭火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出口。
5、各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随时可从室内开启的应急逃生出口。
6、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少于3平方米。
7、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9、房间内不得设置住人阁楼。
10、超过六层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
冼村大火六大教训
1、“楼中有楼、房中有房”,居住人数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15号楼登记居住的外来人员数是68人,而火灾发生时,楼内实际住有96人,严重超员。为了解决人多地方小的矛盾,又在大房间间隔成几个小房,形成“楼中有楼、房中有房”的局面。
2、楼内违章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的液化石油气,而且还存在违章将煤炉与液化石油气炉放置在一起使用的情况。
3、居住条件恶劣,火灾隐患严重。事后调查发现,15号楼最多的时候130平方米的一层楼内有40多人居住;许多不足11平方米的房间内住有四至六个人,由于住房面积小,吃、穿、住、行的用具都放在房间里,屋内物品摆放非常杂乱。为满足各种电器设备的用电需求,各户普遍都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的现象。
4、通道不畅、出口不足,逃生困难。楼内阳台、窗户均装有防盗网,从一楼到天台的楼梯共装有三道铁门,且防盗网与铁门都上锁,人为造成逃生障碍;整栋楼只有一个楼梯,且宽度不足1米,当突发事故时,几十人涌向一条如此狭窄的通道,极易相互践踏和跌倒。
5、消防设施与器材配备几乎空白。该楼建筑整栋连一个灭火器也没配置,也没有设置室内消火栓。
6、城中村内消防环境差。最明显的就是缺乏消防通道,路口又设有路障,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楼与楼之间过于紧密,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更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