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案”昨再重审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01 来源: 信息时报

当日,劫匪就是从这里的最高窗户(红圈处)爬进去的。广州日报供图

  该案主要是通过现场血迹和脚印来认定甘锦华是作案者,于法于情不适当,这也是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律师

  甘锦华在现场留下在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在各种证据中不存在纰漏,希望法庭采纳。——公诉方

  辩护律师:

  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

  昨日上午,暂时在鬼门关口逃过一劫的甘锦华在顺德法院重新过堂。由于省高院此前对于甘锦华抢劫杀人案的结论是证据不足,要求佛山中院重新审理。因此,昨日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着现场证据展开激辩。为了证明甘锦华作案证据鉴定结果真实有效,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涉及此案的鉴定工作人员当庭作证,接受了法官以及辩护律师的质证。

  本案在一审、二审时,甘锦华之所以被判为有罪,主要在于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的两份物证:即甘锦华在现场留下的血迹和脚印。当时,一、二审法院认定,甘锦华是打牌输了1000元,回家后挪用妻子的钱。为了图财,甘锦华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俩人,随后用小刀将俩人捅死。在杀人的过程中,甘锦华自己的手部受伤。杀人后,甘锦华在现场功德箱、书桌等物品翻找钱财,为此在屋内多处留下了血迹和脚印。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和辩护律师围绕着具有争议的、决定甘锦华是否犯罪的关键证据——现场血迹和脚印进行了控辩。

  在辩论中,公诉方主控人员语言锋利,认为甘锦华在现场留下在作案证据经得起检验,在各种证据中不存在纰漏,希望法庭采纳。

  而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主要是血迹和脚印来认定甘锦华是作案者,于法于情不适当,这也是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因此,根据“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原则,应该判定甘锦华无罪,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这是对社会的宽容。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不间断地持续到12时40分左右。法官宣布休庭时,没有透露是否再审或者判决的时间。而辩护律师苏永和推测,此案可能还会再开一次庭才能判决。

  被告甘锦华:请重新鉴定脚印

  在昨日在庭审中,身材瘦削、面容苍白的甘锦华一直沉默寡言,对于公诉方的所有指控以及证据,一直没有拿出有力的理由进行反驳。只是在进行到脚印的质证时,他一再强调警方提取自己脚印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太久,鉴定机构会不会弄错,并且一再要求法官允许他重新提供自己的脚印进行鉴定,对此,法官表示可以考虑。

  在昨日的旁听席上,除了媒体人员外,多名警方人员到场参与旁听,此外,甘锦华的亲属们均没有到庭。

  而由于本案中甘锦华作案用的刀具等重要证物没有出现,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由现场血迹、脚印和甘锦华的口供来完成的。因此,辩护律师苏永和认为这样的证据链条不能完整证明甘锦华有罪。因为,血迹和脚印的存在,并不表明一定是甘锦华杀人,因为警方没有提供这两份证据收集时的录像证明。苏律师在庭上一再表明,公诉方有必要提供警方取证过程中的录像资料。

  庭上,辩护律师提供了甘锦华前妻出具的笔记,上面记着甘锦华于2004年10月12日在广州办事,没有条件出现在作案现场。而公诉人员则反驳认为,本案案发时间为当日凌晨,笔记并没有说明甘锦华在广州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甘不在现场。

  辩论焦点

  为何一份血迹鉴定结果不是甘的?

  公诉方请来了前后三次进行DNA鉴定的三家机构: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佛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三家涉及此案的鉴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以此证明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甘锦华的辩护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用和认为,前审法院认定的证物之一——DNA检测报告前后检测结论有矛盾,即在其中的一份警方写明有甘锦华血迹的送检材料中,鉴定结果表明没有甘锦华的血迹。“那么这是不是表明警方的送检材料有问题?”

  对此,中山大学医学鉴定中心证人解释是,送检材料是一张纸,纸上有血迹。根据警方所述,这张纸是放在案发现场书桌内的,甘锦华作案后翻找财物时在纸张上留下了血迹。鉴定结果没有发现甘锦华的基因有两个原因,一是血迹太少,无法提出有效的DNA成分;二是时间太久,送检材料发生质变无法提取有效成分。

  三个鉴定机构的证人除了承认纸张上的血迹无法找出甘锦华的基因外,对于其他材料上的血迹鉴定,一致认为符合甘锦华的基因,即甘锦华在公安送检的材料中留下了自己的血迹。至于送检材料的来源,则不在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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