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12年加班费只讨回两年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5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时报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南法宣

  公司欠了12年的加班费不给,员工一气上庭索赔51万余元。日前,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两年的加班费,共计25081元。

  为什么欠12年的钱,却只赔两年呢?长期拖欠加班费怎么算?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包奖金?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引人注目,也给广大打工仔起到范例作用。

  1995年8月7日,蒋先生入职广州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电力公司”)。去年9月19日,蒋先生因为加班工资纠纷向南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蒋先生诉称,从1995年到2007年,公司一直没有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他的加班工资(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按自己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公司应当支付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41.23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万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电力公司则辩称,职工虽有加班,但当月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公司并无“拖欠蒋加班工资的未足额部分”,亦没扣过他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以工资为基数,基数为多少,决定着公司须承担多大的代价。为此,原被告双方都据理力争,提出的基数相差悬殊。 

  蒋先生认为,自己的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一次发放的是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加各项补贴,另外一次计发的则是考核工资,两项相加,才是应付工资。据公司方提供的蒋先生工资记录看,他的应付工资有时有4000元,有时高达6000元,蒋先生认为自己还不止这数,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算,加班费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但公司提出的数额却相去甚远,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即按照蒋先生去年1834元基本工资来计算。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加班的时间为几年?这同时决定着公司赔偿数额的多少。蒋先生要求公司提供其12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班时间,但是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的已经销毁,只向法庭提交了去年1至7月的考勤记录。

  今年4月10日,南沙区法院判决:公司赔偿两年加班费,共计25081元。法院认为,南沙电力公司并不属于故意拖欠和克扣,故对“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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