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算?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5 来源: 信息时报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每月固定的工资数额为基数。
根据蒋先生提供的工资存折和被告提供的有蒋先生亲笔签名的工资表,法院确认:原告固定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技术补贴、年功工资、考核工资、加班费、过节费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以及其他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