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告业委会不再难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5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闫晓光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业委会把物管炒了,一业主却因此起诉业委会,要求法院撤消关于解聘的《通知》和《公告》。然而,在先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业委会作被告的民事诉讼都不会获得受理。这一次,官司的结果会如何呢?

  去年8月4日晚,深圳小区业委会召开会议,准备通过小区解聘和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并作了会议纪要。同年11月20日,业委会作出了《关于解聘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月26日作出了《关于解聘和重新聘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对于上述《公告》和《通知》的程序及结果,刘某认为存在严重违法、虚假的情形——“我并没有觉得原来的物管工作有不妥当之处,业委会不仅未能保护我们,还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刘某依据《物权法》规定,诉请法院依法撤销《通知》和《公告》。

  据该院法官介绍,先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业委会通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以业委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均不予受理。但《物权法》颁布后,其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该院依法受理了该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首宗同类案件。

  以前,业主告业委会=告自己

  据了解,在《物权法》出台前,各地法院大多认定业主委员会可当原告,但是不可以当被告。《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是一大亮点。

  业主委员会本来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方行使监督权。如果业主反过来要起诉代表自己利益的业委会,现在就面临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难题。但实际上,业委会必须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发现业委会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物权法》出台前,这个问题只有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来解决。去年10月1日之后,《物权法》为广大业主提供了法律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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