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制是香水香料申请重新鉴定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9 来源: 信息时报
刘招华对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进行了辩解,刘招华及其代理人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的陈代隆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招华生产的是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甲基苯丙胺的异构体,与甲基苯丙胺不是同种物质,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虽然其中含有冰毒成分(甲基苯丙胺),但至多是化学中间成分。
对刘招华的定罪量刑不能适用甲基苯丙胺的认定标准,他们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其律师认为一审时未进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