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案”再审仍死罪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19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杨帆 李永安) 昨日上午,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枪下留人”案进行再审一审宣判,被告人甘锦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甘锦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件回放:劫杀两尼姑搜走60余元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柳英、周华二,被告人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乱捅,致使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一楼的功德箱等处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惊人变化:临刑喊冤法院枪下留人
2006年4月11日,罪犯甘锦华在临执行死刑时突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广东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新审理。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结果:再审仍死刑被告要上诉
第一、被告人甘锦华在侦察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爬窗进入现场企图盗窃,惊醒两被害人,两被害人轮翻与其搏斗至被告人甘锦华用刀捅死两被害人并搜掠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经过。且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与甘锦华供述的情况相吻合。
第二、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甘锦华所留。虽然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笔录中没有详细说明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但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已佐证在2004年10月18日,鉴定机关收到了现场勘察人员提交的前两份鉴材,并在甘锦华被抓获前已作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的事实客观存在。
第三、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亦印证甘锦华有作案的动机和时间。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甘锦华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甘锦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