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执行不可退印花税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29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杉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刘小倩 张莹)从化市地税局咨询台最近接到某公司财务黄小姐打来的咨询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因合同中止而申请印花税退税的问题。
据了解,黄小姐所在的A公司在2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两家公司在合作上存在异议,故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不足一个月就终止了此份合同。黄小姐于是提出:因为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双方根据原合同所约定的经济收益也并没有实现,是否可以退还之前缴纳的印花税?
从化市地税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征生效日期贴花。从化地税进一步解释,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贴花后也不得因合同签订后的变动性因素而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