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罚11万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29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杉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谈淑莲 张莹) 近日,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对天河区某一以汽车保管为主要经营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成本多列支了车辆赔偿费,因此,追补其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11万元。

  据介绍,市地税第五稽查局在检查该企业2005及2006年的成本、费用时,发现该企业将其他公司支付的车辆赔偿费以及已经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车辆赔偿费仍作为成本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且这种情况同时也违背了会计中的实际支付原则。由于上述两部分的收入合计有20多万元,因此市地税第五稽查局对该企业作出追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11万的处理。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在列支税钱扣除成本时,一定要注意,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成本列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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