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仲裁:费用可免仍用旧法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5-01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王道斌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实习生 杨小粤 通讯员 何燕红) 昨日上午,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在三元里大道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门前广场举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场咨询活动吸引了大批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前来咨询。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特意提醒广大劳动者,虽然从5月1日起,不论发生在哪一时段的劳动争议仲裁都将全面取消收费,但究竟劳动争议适用于新法还是旧法,还是要由争议发生时段所决定。
一大早就来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湖南籍打工仔罗恢群原本是冲着周三的劳动力招聘会来的,不想在大门口就碰到了现场咨询活动。正好与原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他于是拿出了劳动部门开出的仲裁受理单走道了咨询台。
仲裁延期但结果仍有效
“我的仲裁案1月28日就得到了市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办的受理,可为什么时间过去了三个月还没裁决下来?我听说仲裁的时限是60天,是否会导致仲裁无效?”他告诉记者,由于与单位在超期试用、加班费等问题上存在纠纷,他在3个月前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庭。
对于他的疑问,谢迎建表示,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案件积压情况。按照原有规定,仲裁机构应在60天内完结仲裁,可一旦遇到复杂或难于调查取证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进行一次延期30天的申请。但这个时限是从仲裁机构正式针对此案设立仲裁庭开始计算。因此,小罗的案件并未超期。
哺乳女工领半薪违法否
来自越秀区某公司的陈小姐刚刚做了母亲,可单位有关哺乳期女职工的薪酬计算方法却让她颇有点费解。因为根据她单位的内部规章,她在哺乳假期内只能享受到原工资的50%。“这似乎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时明确相悖,我该怎么办”。
对于陈小姐的这一疑问,有关专家表示,无论是根据新的仲裁法还是旧的条例,只要企业的这类违法规定对劳动者本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劳动者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前往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
新法旧规各有适用时限
今日,新法正式实施,目前仍未申请仲裁的企业、个人届时究竟适用于新法还是旧法的疑问,在昨天的现场咨询活动中也是屡见不鲜。
谢迎建表示,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未有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劳动者将根据2008年5月1日这一时间界限区分适用法律。假如其争议案发生在5·1之前,其即便在5·1后提请仲裁,那么适用的法律仍是旧的条例,只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将取消收费。假设争议案发生在5·1之后,则按照新的仲裁法进行裁决,不仅费用全免,以裁终局、仲裁时限缩短等条款设定将全部启用。


